南宫28,南宫28官网,28彩票网站,28开奖,28下注,彩票赚钱,28预测,28走势分析,28开奖预测,28下注证监局)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以下简称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结合
大连证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参见《大连证监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可以从大连证监局网站查阅(网址:dalian)。
大连证监局将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在大连证监局网站(的信息公开等栏目中公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在网站上点击浏览、查阅各项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大连证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向大连证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应注意区分申请政府信息与业务咨询、信访、投诉、举报的区别,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由《条例》的有关条款界定。除此之外,业务咨询、信访、投诉、举报等仍按原有渠道和程序进行办理,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大连证监局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投资咨询建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资咨询应向有关专业机构申请办理。
大连证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为大连证监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受理机构)。
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大连证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大连证监局互联网站下载或者向大连证监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领取。具体的申请方式包括: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大连证监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接待场所填写、递交《申请表》。
2.邮政寄送。申请人在网上下载、现场领取《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寄至大连证监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并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申请。申请人可进入依申请公开在线申请平台界面(,进行注册之后提出申请(请在申请页面“受理部门”一栏下拉菜单选择大连证监局),并可通过该平台查询办理结果。
采用以上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大连证监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并经申请人确认。
申请人通过上述方式之外的信访、举报等其他渠道提出申请的,办理期限自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需信息,《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并应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提交。对一个申请当中包含多个申请事项或者就一个具体事项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可以口头或书面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申请人调整申请的时间不计入大连证监局的办理时间。
申请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作为《申请表》附件与《申请表》一并提交。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大连证监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大连证监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大连证监局办公室。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136号希望大厦15层。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联系电话:。互联网联系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大连证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三十五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九条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四条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四十八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
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五十四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五条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当事人: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聆达股份),住所: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经济开发区。
王明圣,男,1981年10月出生,时任聆达股份董事长、总裁,住址:安徽省金寨县。
林志煌,男,1966年4月出生,时任聆达股份副董事长、首席执行官,住址:安徽省金寨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聆达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2023年10月24日至2024年1月2日期间,聆达股份全资子公司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寨嘉悦)先后两次将其在天津华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村镇银行)3,000万元定期存单,为天津首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首宇)等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涉及金额6,000万元。
2023年11月5日,聆达股份时任董事长王明圣、时任副董事长林志煌与他人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5,000万元。金寨嘉悦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4年1月11日,金寨嘉悦正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悦正丰)与中财招商投资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商业保理合同》,融资1,600万元。聆达股份及金寨嘉悦、全资子公司格尔木神光新能源有限公司等出具《连带保证担保函》,承诺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聆达股份连续12个月内累计违规对外担保金额为1.26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0%。其中,关联方担保6,600万元,2023年期末余额5,000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13%。
对上述担保事项,聆达股份未履行上市公司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2023年10月24日和2023年11月5日发生的2笔合计8,000万元对外担保未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42%;2023年期末余额5,000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13%。
涉案期间,嘉悦正丰、安徽新旭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新旭)、浙江容硕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容硕)、铜陵市正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铜陵正丰)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聆达股份的关联方。
2023年6月12日,关联方安徽新旭与金寨嘉悦签订《光伏支架及安装采购合同》,并通过预付款的方式占用380万元。该占用资金已于2023年9月归还。
2023年7月5日,金寨嘉悦与安徽骏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骏鑫)签订《工程承包备忘录》,安徽骏鑫一次性缴纳1,000万元作为承建工程的定金,该资金转至关联方嘉悦正丰形成资金占用。该占用资金已于2024年11月归还。
2023年7月24日,金寨嘉悦将其在华明村镇银行的3,000万元定期存单,为天津首宇对应金额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汇票贴现后资金3,000万元转至关联方铜陵正丰形成资金占用。该占用资金已于2024年2月归还。
2023年8月至2023年9月期间,金寨嘉悦与华潍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签订配资采购合同,采购资金转至王明圣和林志煌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账户形成资金占用,其中王明圣占用1,000万元,林志煌占用1,000万元。该占用资金包括利息费用共2,020.56万元已于2024年11月归还。
2023年12月25日,金寨嘉悦与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80万元,该资金转至关联方浙江容硕形成资金占用。该占用资金已于2024年11月归还。
聆达股份连续12个月内累计关联方资金占用金额为6,56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95%。对上述资金占用行为,聆达股份未履行上市公司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2023年7月24日、2023年8月至9月期间发生的2笔合计5,000万元资金占用未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13%;2023年关联方资金占用期末余额5,648.08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71%。
上述违法事实,有聆达股份公告、银行资金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聆达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聆达股份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十四条第八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王明圣作为聆达股份时任董事长、总裁,林志煌作为聆达股份时任副董事长、首席执行官,依法负有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王明圣、林志煌单独或共同实施上述对外担保和资金占用行为,未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且签字保证2023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